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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13165号

黄上伟、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黄上伟;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3165号 申请执行人黄上伟,男,壮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格沙工业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1376427Y。

法定代表人:廖健诚。 关于黄上伟申请执行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佛禅劳人仲裁字[2019]第0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津贴及利息等,共34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生产设备已另案处理,现在评估、拍卖过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生产设备已另案处理,现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604执13165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泽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