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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8782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冼剑航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冼剑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8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 负责人米晋湘,行长。 被执行人冼剑航,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冼剑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604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冼剑航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48671.86元等。因被执行人冼剑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冼剑航名下银行存款781.60元,该款退作执行费除此之外,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87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青山

审判员  王德华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