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珍玲,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工业开发区万荣街大江盛世****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63558X。
法定代表人:苏碧山。
被执行人:苏碧山,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苏志鑫,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申请执行人黄珍玲与被执行人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华公司)、苏碧山、苏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华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在洛江法院辖区,且洛江法院已经受理涉及东华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40号调解书指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少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