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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恢35号

赵长有、汪四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长有;汪四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赵长有,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汪四海(汪书坦),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赵长有与汪四海(汪书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四海(汪书坦)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四海(汪书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6236682570000547993_156_1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