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赵长有,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汪四海(汪书坦),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赵长有与汪四海(汪书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四海(汪书坦)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四海(汪书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6236682570000547993_156_1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