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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更106号

李元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元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更106号 罪犯李元峰,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台湾省澎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元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6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闽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元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以(2016)闽05刑更1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8)1507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元峰予以减刑八个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获考核分2832分,表扬5次,交纳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950元,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元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交纳少,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元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美   芳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人民陪审员    叶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庄雯茜 附注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