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4刑初7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财明,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志平,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金融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财明、陈志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财明、陈志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财明于2017年1月至5月间,在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和平镇金和度小区21-22号租房,利用电脑等工具设立“六合彩”赌博网站,后通过被告人陈志平发展彩民李某3、陈某3等人进行赌博并接收投注,共计金额163860元。其中,被告人陈志平获利1000元。 被告人陈志平于2017年6月1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电脑1台及手机1部;被告人谢财明于2017年11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缴交赌资130000元。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志平向本院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财明、陈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网站截图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吴某、刘某、陈某2、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账目汇款统计表,汇款清单,工作说明,交款发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财明伙同被告人陈志平,开设网络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财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志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财明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均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财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交)。 二、被告人陈志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谢财明缴交于安溪县公安局的赌资130000元、被告人陈志平缴交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没收被告人陈志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手机1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开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景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