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岂漳,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吕梁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财莲(系任岂漳母亲),女,西山煤电西曲矿职工,现住古交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牛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文秀,女,公司政工科科长,现住古交市金牛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王可意,男,公司总务处负责人,现住,现住古交市指挥部小区**楼******div> 再审申请人任岂漳与被申请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用事业分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7)晋01民终313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任岂漳所提供的被申请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共事业分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的住所地为古交市金牛大街**,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交给排水公司一致。因此,再审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主体身份不明确,也提供不了正确主体的工商信息。综上,再审申请人任岂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任岂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志斌
审判员 罗忻昕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荣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