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757号
原告:周文溪,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谢清惠,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以上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426600767M。
法定代表人:苏志英,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仙娥,女,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女,该单位职员。 原告周文溪、谢清惠,被告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永华
人民陪审员 戴云金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苏 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