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7刑初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才,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2013年1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江岩明,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友谊县)。2004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经事先预谋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庄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门前,江岩明得到徐文才示意后将之前准备好的面值五十元的人民币假装掉落在徐文才和杨某面前,江岩明假装未发现并快速离开,徐文才拾得江岩明掉落的钱财后将杨某带至七里海镇任风庄村集市路西侧的一废墟院内,徐文才假装欲与杨某分钱。随后江岩明尾随该二人并上前询问徐文才有人看见其捡到自己的钱,徐文才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装有冥币的一个小包打开故意让杨某和江岩明看见自己小包内都是红色的纸币并自述自己小包里面都是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江岩明执意要求徐文才与自己到派出所理论。徐文才以自己和江岩明去理论且自己小包内钱多让杨某先行保管为由向杨某索要钱财,杨某信以为真并给徐文才人民币5000元,徐文才与江岩明以“捡钱平分”的方式骗取钱财后逃离现场。2017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经事先预谋后,来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中国农商银行附近,江岩明得到徐文才示意后将之前准备好的面值五十元的人民币假装掉落在李某身旁,江岩明假装未发现并快速离开,徐文才拾得江岩明掉落的钱财后将李某带至中国农商银行附近一胡同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诈骗李某现金4200元,后徐文才、江岩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江岩明于2017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徐文才于2018年5月11日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南楼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22日、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江岩明赔偿了杨某、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出示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文才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江岩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经事先预谋,欲以“捡钱平分”的方式骗取钱财。2017年11月17日9时许,徐文才、江岩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任凤庄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门前,江岩明得到徐文才示意后将之前准备好的面值五十元的人民币假装掉落在徐文才和杨某面前后迅速离开,徐文才拾得江岩明掉落的钱财后将杨某带至七里海镇任凤庄村集市路西侧的一废墟院内,佯装欲与杨某分钱。江岩明尾随该二人,声称有人看见徐文才捡到自己的钱,徐文才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装有冥币的一个小包打开故意让杨某和江岩明看见包内都是红色的纸币,并自述里面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江岩明执意要求徐文才与自己到派出所理论,徐文才同意,并以自己小包内钱多让杨某先行保管为由向杨某索要钱财作为抵押。杨某信以为真,交付徐文才人民币5000元。徐文才与江岩明骗取钱款后逃离现场。2017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来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村天津农商银行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李某现金42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江岩明于2017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徐文才于2018年5月11日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南楼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22日、2019年1月18日,江岩明赔偿了杨某、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物证及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谅解书、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赵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才、江岩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文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江岩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江岩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详见移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妮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丹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