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6号罪犯李奎佑,男,1993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奎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刑期自2011年03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12月2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奎佑在执行期间,2016年09月02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奎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奎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奎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该犯系主犯,同时该犯系未成年犯罪,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奎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奎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03月11日起至2019年0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