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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4执195号

王祖莉、陈兆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祖莉;陈兆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王祖莉,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陈兆芳,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王祖莉申请执行陈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皖050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张宏霞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