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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民终41号

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东明县顺达糖酒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东明县顺达糖酒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730438539。

法定代表人:李百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魁,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明县顺达糖酒站。住所地:东明县民主西街。注册号:×××35。 经营者:周万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保,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致喜,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上诉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明县顺达糖酒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开庭传票,上述法院专递于2019年1月19日签收,上诉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思华

审 判 员 田佰旺

审 判 员 朱晨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武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