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516号
原告:窦效桂,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被告:李洪忠,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原告窦效桂与被告张华、李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窦效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窦效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兆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