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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民初516号

窦效桂与张华、李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效桂;张华;李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2民初516号

原告:窦效桂,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被告:李洪忠,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

原告窦效桂与被告张华、李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窦效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窦效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兆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