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640号
原告:江苏华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罗家港桥货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执行董事。
被告:施长虎,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告:盐城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兴桥镇友好村**。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
原告江苏华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长虎、盐城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华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永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雅颂
书记员陆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