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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7财保12号

唐文东、王荣娟、刘志富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唐文东;王荣娟;刘志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7财保12号

申请人:唐文东,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王荣娟,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刘志富,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唐文东、王荣娟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富名下位于宽城镇滨河园B区16号楼2单元102室楼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文东、王荣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富所有的位于宽城镇滨河园B区16号楼2单元102室楼房一套,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