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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218号

吴建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218号罪犯吴建勇,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吴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勇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8次表扬260分。本考核期内因违反了监管规定累计被扣39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被扣1分),2017年6月8日因熄灯头看书,违反作息规定被扣1分;2017年8月18日因熄灯后看书,违反作息制度的行为被扣5分;2017年10月31日因欠产被扣33分。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已交人民币5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由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21分以上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