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21民初16号之一

王宝石、杨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宝石;杨雷;吴玉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6号之一

申请人:王宝石,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

申请人:杨雷,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

申请人:吴玉华,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王宝石与被告杨雷、吴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1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杨雷、吴玉华名下财产至36万元。现因王宝石已撤回对被申请人吴玉华的诉讼请求,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玉华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宝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玉华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玉华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