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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执2645号

慈维洁、姜良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维洁;姜良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慈维洁,女,1970年5月9日出生,青岛市即墨区路821。

被执行人:姜良田,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青岛市即墨区2615。 申请执行人慈维洁与被执行人姜良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2064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姜良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强制)措施:1、查询名下银行存款;2、传唤被执行人到庭;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206478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成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