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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终1960号

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9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经营者:郭红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于2019年1月29日以已与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 筝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