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0号罪犯吴心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阳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心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367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4日以(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心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吴心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吴心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于2019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智军、陈志良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北江监狱指派干警杨雁富、戴汉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心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心记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9次表扬472分。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3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被扣3分),2016年4月21日因清查人数时未按要求报数被扣1分,2016年8月31日因利用生产资料私自制作工具被扣2分,2017年11月2日因开工时藏带购物面包被扣1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3678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心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心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