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嵇礼青,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住江苏省涟水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8年11月、2006年1月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2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礼青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嵇礼青于2018年12月26日凌晨,至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原文化宫内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烟杂店内,采用锤子砸玻璃的手段进入后,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360元及软盒云烟、利群香烟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11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嵇礼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礼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礼青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嵇礼青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嵇礼青至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原文化宫内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烟杂店内,采用锤子砸玻璃的手段进入后,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360元及软盒云烟、利群香烟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1144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嵇礼青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900元,从吴某处调取散包香烟18包,调取的香烟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被告人嵇礼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陈某陈述;未到庭证人侯某、吴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前科材料;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嵇礼青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其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嵇礼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礼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嵇礼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嵇礼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的现金人民币900元抵作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嵇礼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抵赃款人民币22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朋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