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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财保10号

朱凤辉与刘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凤辉;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财保10号

申请人:朱凤辉,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司机,现住松原市。

被

申请人:刘伟,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人朱凤辉诉被申请人刘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凤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出示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侵权事实,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所有的王太平驾驶的×××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4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伟所有的(王太平驾驶的)×××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二、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需要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