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财保13号
申请人:齐红丽,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
申请人:田高峰,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伊川县,现住栾川县。申请人齐红丽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高峰名下位于栾川县伊尹路伊尹花园小区9#2-01(房产证号:洛房权证栾川字第**)和9#10A(房产证号:洛房房权证栾川字第**)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齐红丽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红丽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高峰名下位于栾川县伊尹路伊尹花园小区9#2-01(房产证号:洛房权房权证栾川字第**)#10A(房产证号:洛房权证房权证栾川字第**)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920元,暂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保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