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627号
原告:平阳县萧江镇辰昊五金店,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大同路**。 经营者:李安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邱明德,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平阳县萧江镇辰昊五金店与被告邱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平阳县萧江镇辰昊五金店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萧江镇辰昊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5.50元,由平阳县萧江镇辰昊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包崇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应培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