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执5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列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间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源永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西便村民小组东街四巷**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彬芽。
被执行人:周少佳,女,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周泽涛,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周泽彬,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执行人:石爱连,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胡春发,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精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路江湄工业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路江湄工业区(东南灯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厂房)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少佳。 关于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少佳、佛山市源永固门业有限公司、周泽涛、周泽彬、石爱连、胡春发、佛山市精固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字第1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源永固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万元及利息;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源永固门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申请人周少佳、周泽涛、周泽彬、石爱连、胡春发、佛山市精固门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及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13450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及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13450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内对被申请人周少佳提供抵押的“*”《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澜一街*号*座*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仲裁费、公告费14450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源永固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25889.34元,本院已扣划325889.3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4053元后余311836.3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少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澜一街*号*座*房(权证号:01××14),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764072元,扣缴拍卖必要费用2000元后余76207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089961.3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4053元、拍卖必要费用2000元后余1073908.3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执5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赖大军
审判员 李强国
审判员 冼富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敏
书记员黄敏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