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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03执保68号

朱育惠、雷定春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朱育惠;雷定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68号

申请人:朱育惠,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元(系原告丈夫,曾用名:张剑元),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

申请人:雷定春,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人朱育惠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雷定春名下川FB××××汽车一辆。担保人张剑元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河东区××路××号××幢××号(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8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育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雷定春名下川FB××××汽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