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006号罪犯赵亚鹏,女,1948年12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吉05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亚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5刑终14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亚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亚鹏于2015年11月25日15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二建”门洞附近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对赵亚鹏住处进行检查,查获法轮功宣传品1284份。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转化学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