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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7392号

佛山市浩森纺织有限公司、梁焕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浩森纺织有限公司;梁焕文

裁判文书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739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浩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玉带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8973009K。

法定代表人:刘能慧。

被执行人:梁焕文,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佛山市浩森纺织有限公司与梁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焕文应向申请人佛山市浩森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000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浩森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梁焕文的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但其账户内余额尚不足以支付案件执行费,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梁焕文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7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