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2民初1340号
原告:冉长喜,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原区。
被告: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
法定代表人:孙战英,职务董事长。
被告: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孙战英,职务董事长。
被告:孙战英,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冉长喜与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长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长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孙战英付欠款176601元。2、给付逾期利息26384元(2017年7月1日-2018年12月)共计202985元。3、本次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定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孙战英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孙战英于2016年7月1日借原告冉长喜176601元现金。合同规定一年期,到2017年7月1日止。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拒不归还。特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6601元及利息26384元(按协议书中规定10%年息计算)。因被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原区账户收取利息,故中原区法院有权管辖。被告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孙战英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76601元,借款利息按年10%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为借款起始日期;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2016年7月1日,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原告借款176601元。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未还借款,原告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7660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原告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同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利息26384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冉长喜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202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