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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3财保25号

周凤有、赵玉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周凤有;赵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财保25号

申请人:周凤有,住平泉市。

被

申请人:赵玉林,住平泉市。

申请人周凤有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赵玉林在承德银行的工资、在平泉市农村信用联社府佑信用社的精神文明奖、津贴、补贴、物业费、取暖费、绩效奖励等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申请人周凤有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凤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玉林在承德银行的工资、在平泉市农村信用联社府佑信用社的精神文明奖、津贴、补贴、物业费、取暖费、绩效奖励等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周凤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