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孟峰,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于德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峰,男,该行员工。
原审
被告:李成新,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
被告:齐伟,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
被告:王伟,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董孟峰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及原审被告李成新、齐伟、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14日向董孟峰邮寄上诉状和上诉状中载明的住址邮寄催收上诉费通知和补充上诉材料通知书被退回。本院收到一审卷宗后,于2018年12月13日电话联系董孟峰,告知其本院需向其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并需核对送达地址。董孟峰电话提供的送达地址为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大马庄小学。当日,本院按照上述地址向董孟峰邮寄《交纳上诉费通知》。2019年1月9日,上述邮件被退回。2019年1月16日,本院再次联系董孟峰,告知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了《交纳上诉费通知》,其未签收,现已超过7日上诉费交纳期限,本院将按程序依法审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董孟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孟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培森
审判员 赵永先
审判员 吴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