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5民初3747号 原告季香翠,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程某,男,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 原告程秀福,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王洪芳,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张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福礼,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季香翠、程某、程秀福、王洪芳与被告秦福礼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因原告季香翠、程某、程秀福、王洪芳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四原告仍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季香翠、程某、程秀福、王洪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