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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8337号

谭秀玲、广东中西达一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谭秀玲;广东中西达一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8337号 申请执行人谭秀玲,女,汉族,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中西达一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注册号440600400020612。

法定代表人:张科之。 关于谭秀玲申请执行广东中西达一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50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津贴及利息等,共13048.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生产设备已另案处理,现在评估、拍卖过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生产设备已另案处理,现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604执8337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泽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