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2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盛中平,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盛丽萍,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盛中平、盛丽萍(2018)浙0482执29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盛中平、盛丽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盛中平、盛丽萍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盛丽萍银行存款3239.60元。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盛中平、盛丽萍于2019年1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款项本息合计44000元(含已扣划款项3239.60元)。被执行人盛中平、盛丽萍于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20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38760.40元被执行人盛中平、盛丽萍自2019年2月份起每个月底前支付1200元,直至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陈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482执296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