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正淳,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2017年6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正淳在本市青羊区西大街新城市广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2.14克四氢大麻酚(俗称大麻)给肖云天,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肖云天身上查获其购买的四氢大麻酚,从张正淳身上查获毒资500元以及净重分别为0.98和0.62克的四氢大麻酚两袋。 被告人张正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四氢大麻酚3.74克,犯罪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正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四氢大麻酚3.74克,犯罪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正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四氢大麻酚3.74克,犯罪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