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肖辉,男,1972年05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将屯工业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7097997-8。
法定代表人:杨炎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炎秋,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茅家寿,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沙县号。
被执行人:李世存,男,1969年08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将乐县号。
被执行人:黄武,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6。 肖辉申请执行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杨炎秋、茅家寿、李世存、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建宁县,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及系列案件的统筹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一案由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锦状
审判员 邓水清
审判员 兰峻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瑶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