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81执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雄,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阳崖****楼****。
被执行人:高永昌,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住神木市神木镇西关路公安家属楼****d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81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雄与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偿还申请人高雄借款本金69.3万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70元、执行费9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高永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永昌在神木市锦界镇瑶镇有征地补偿款及其他全部分红款,为了确保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永昌在神木市锦界镇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全部分红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