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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474号

尤明忠、程庆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明忠;程庆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尤明忠,男,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程庆耀,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明忠与被执行人程庆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兢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