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150号
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辛建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诺伯特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南小湄河东/div>
法定代表人:闫新华,经理。
被
申请人: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高新产业开发区韩国京畿道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谢振辉,经理。
被
申请人:王振,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诺伯特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诺伯特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王振银行存款18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诺伯特智能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王振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