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黄勇萍,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黄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川192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勇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雄借款本金28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和执行费4100元。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勇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雄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勇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雄主动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