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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1执83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黄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雄;黄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黄勇萍,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黄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川192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勇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雄借款本金28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和执行费4100元。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勇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雄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勇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雄主动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