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247号罪犯姚宝,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第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72895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姚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宝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5次表扬52分。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728956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