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371号
原告:吕秀艳,女。
被告: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王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松,男。
原告吕秀艳与被告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秀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吕秀艳承担。
审判员 张怀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