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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民初371号

吕秀艳与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秀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371号

原告:吕秀艳,女。

被告: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王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松,男。

原告吕秀艳与被告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艳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秀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吕秀艳承担。

审判员  张怀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