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周立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立强与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鹏迪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立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宜宝
审 判 员 宓远胜
审 判 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