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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刑初6号

崔国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崔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391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国民,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国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国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0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崔国民酒后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84.32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国民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4.32mg/100m1。被告人崔国民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未办理机动车号牌。

被告人崔国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国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崔国民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国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国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国民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崔国民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积极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国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孟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