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754号申请人执行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冬青街****楼**。法定代表人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建民,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关于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和闫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99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闫建民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实际未扣押;6.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综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5101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9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