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51民初64号
原告:施倪球,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倪汉邦,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倪球与被告倪汉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倪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施倪球负担。
审判员 范宜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