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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396号

梁双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双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396号

被执行人:梁双君,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梁双君犯销售假药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双君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