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21738号
原告:钱相儒,女,汉族,1987年06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伟,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351035-0。
法定代表人:付龙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菜袁路渝中花园**附**,组织机构代码58802045-8。
负责人:冯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钱相儒与罗伟,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钱相儒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再缴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案原告钱相儒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竞悦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人民陪审员 李 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