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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21738号

钱相儒与罗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钱相儒;罗伟;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21738号

原告:钱相儒,女,汉族,1987年06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伟,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351035-0。

法定代表人:付龙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菜袁路渝中花园**附**,组织机构代码58802045-8。

负责人:冯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钱相儒与罗伟,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钱相儒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再缴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案原告钱相儒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竞悦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人民陪审员  李 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