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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03号

张某与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203号

原告:张某。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代主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岳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岳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岳村委会支付张某劳务费34312元及利息4889.46元,并承担款项付清前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9.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吴岳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份,经张某与吴岳村委会协商,吴岳村委会将其自建并经营的位于平凉市××区”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张某来完成。2015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吴岳村委会欠张某3万多元劳务费未付,承诺一年内付清。随后,张某多次催要,吴岳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望依法受理并判处。吴岳村委会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份,经张某与吴岳村委会协商,吴岳村委会将其“吴岳山庄”工程的部分劳务承包给张某实施。2015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吴岳村委会欠张某劳务费34312元,吴岳村委会承诺挂应付款账。工程结束后,吴岳村委会未及时付款,张某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吴岳村委会未及时清偿张某劳务欠款,损害了张某的权益,故,张某要求吴岳村委会清偿劳务欠款343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相关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应清偿原告张某劳务欠款34312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觉履行。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