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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执145号之二

杨传文、龚钰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传文;龚钰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传文,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龚钰翠,女,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110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龚钰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杨传文与龚钰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钰翠名下有鲁Q×××××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龚钰翠名下的鲁Q×××××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纪刚 微信公众号“”